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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章
 

长春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1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吉林省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各类活动的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党政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伍;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所有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简称“学校消防机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研究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

(三)组织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规划;

(四)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奖惩工作。

第十条学校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机构,要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学校消防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校内备案工作,督促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审,协助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校内各二级行政负责人和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在本单位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应与引进的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七)积极协助学校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落实;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保证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部位)要设置消防安全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检查,重点单位(部位)、二级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规范工作程序、检查内容和工作时限。

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生产或者其他检查同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联合消防救援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教室、社区医院、体育场(馆)、超市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

(二)校园网络、广播等传媒部门和快递站等单位;

(三)生命科学馆、档案馆、校史馆、报告厅;

(四)学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以及消防控制室等;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高层、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三)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日常防火巡查、消防违章行为纠正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寝室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违章行为纠正由学生部门和所在学院负责;

(二)学生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学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外来用工住宿管理

(一)外来务工人员住宿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三方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实验室管理

(一)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

(二)应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应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购买、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

(一)基建部门对新建(或经审批改建)楼宇按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敷设电路,所有建筑及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履行消防审批手续,保证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二)基建、后勤部门负责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和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维修;

(三)在校内进行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维修、管理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按有关要求配备,并保持相对固定;

(二)配消防分控柜的各楼宇由后勤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操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设备管理和维护;

(三)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控制室建设要求进行消防控制室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配备及维修;

(二)在校内进行施工、承包、租赁、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灭火器材按照规定标椎自行配备与维修;

(三)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后勤部门负责教学楼、办公楼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二)多单位使用同一栋建筑的,由各单位按所辖区域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建设部门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二)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学校消防机构报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应按法律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一般装饰装修工程向学校消防机构报备,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应报住建部门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学校消防机构报备;

(五)各项工程的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六)工程竣工后,应经消防救援机构、学校消防机构、基建部门、后勤部门及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因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产生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消防救援机构预先申报,同时向学校消防科报备。由消防救援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四)因未履行申报手续或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活动产生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的,由主办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供电用电管理

(一)后勤部门是供电、用电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二)配有电气从业人员的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的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部门审批;

(五)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六)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到学校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在校内租用房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到学校消防机构登记报备;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三)在校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火情或有意延误、阻挠报警,应为报警提供便利;

(三)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消防机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经常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等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九)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消防机构应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七)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八)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九)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应及时核查和消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三)消防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四)后勤部门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门禁控制系统、避雷设施的隐患整改;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学校消防机构报备。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学校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教职工和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二条学校和二级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职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通过课堂教育、军训活动、专题讲座、消防演练等多形式和途径,每学年对学生开展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志愿消防队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善后处置程序要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学校和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报备。

第七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并统一保管、备查。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置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2.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活动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

3.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防雷检测登记录;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档案的保管

1.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应永久保存;

2.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缺项。

第八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经费的使用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学校专项消防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和改造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经费的使用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消防工作奖惩

第五十一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纳入单位综合治理(平安校园)考核评比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必须”履行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惩处;

(二)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明令要求的“严禁”或“不应”、“不得”等强制性规定未能执行或表现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惩处;

(三)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惩处的种类。惩处分行政处罚和经济惩处。行政惩处: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取消评先、晋职和晋级资格,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聘;经济惩处: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视情节扣发奖金业绩津贴或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违约金;

(五)惩处的范围。校内各单位、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

(六)惩处金额。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惩处视情节确定,最高可扣发全部奖金业绩津贴或全部保证金(违约金);

(七)惩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的惩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消防机构实施,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消防委员会提出惩处意见,报请党委批准;

(八)对单位、个人经济惩处的管理。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惩处的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处(部、室)、中心等。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长春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 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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