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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章
 

长春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部门及校内经营或承包实体(统称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书记、校长;副主任:班子其他人员 ;成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障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应专题研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

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三)监督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监督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安全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情况,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部门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超市、社区医院、临床实训部、体育馆、善学楼、善教楼、药品食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基础医学部;

(二)图书信息部、阅览室、档案室;

(三)供水、供电(配电间)、供气等系统;

(四)实验室、危药品库房、计算机房、学校监控室;

(五)建设工程的实施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二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立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校内外来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保卫处组织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三)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三)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

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管理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主要负责是各楼宇门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校园内电瓶车存放充电等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或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

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员应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巡查中发现火险隐患的要立即排除,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应及时组织对所属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未整改的应当列为工作督办内容,限期解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请消防救援机构予以指导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销案。

第二十三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尚未整改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保卫处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本单位人员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部门组织,教务处、保卫处配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确定兼职消防员,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学校辅导员,通过课堂教育、班务活动、军训活动、科技实践、专题讲座、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确保消防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岗位评比内容,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属学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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